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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加快发展冷链经济的若干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4-01 11:24:00  

· 发布日期:2019-04-01 11:24

·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加快发展冷链经济的若干扶持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2月28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3月15日

防城港市加快发展冷链经济的若干扶持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市冷链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冷链经济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相关扶持内容和标准如下:

  第一条  项目用地优惠

  (一)在冷链经济项目库中,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提高土地集约利用,合理安排用地,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价格标准。允许土地出让金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改造建设冷链设施,可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政策。

  (三)对防城港市辖区内收购边民互市进口商品开展“落地加工”企业的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供地,允许先租后让。

  第二条  鼓励加大对冷链产业金融支持

  (一)加大对冷链企业信贷担保力度。一是创新冷链金融产品,对“防城港市冷链经济扶持企业名录库”中的企业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灵活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票据质押担保、工厂化养殖车间抵押担保、设备、车辆、冷库抵押担保等融资业务。二是导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增加市小微担保公司资本金到5亿元以上,针对冷链经济特点提供政策性及商业性担保服务。

  (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筹建防城港市农业与冷链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基金总规模30亿元以上,面向农业、渔业、冷链产业等领域开展股权或债权投资,降低基金使用成本,灵活设置退出方式,开展滚动投资,放大基金效应。

  (三)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加大对农业企业、冷链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力度,对有意向上市(挂牌)农业企业、冷链企业,一是在享受现有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扶持政策基础上,对成功上市(挂牌)的额外奖励100万元;二是对通过上市(挂牌)成功融资的,产业基金可按该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规模的一定比例,视情况进行追加投资。

  第三条  鼓励发展陆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

  大力发展符合养殖尾水排放要求的陆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新建或改建工厂化养殖车间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支持建造养殖循环水处理设施设备,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设施设备总投资的50%。

  第四条  加大渔业产品综合利用能力

  (一)对在国内海域捕捞作业的企业将捕捞食用海产品运至我市港口、码头,被本市列入“防城港市冷链经济扶持企业名录库”的企业收购的,按合同、发票的数量给予捕捞企业每吨100元的补助。

  (二)对所有远洋捕捞、境外养殖企业将远洋捕捞、境外养殖食用海产品运至我市口岸的,按海关报关单统计数量,给予每吨200元的奖励;经过海关报关统计的远洋捕捞、境外养殖食用海产品,被本市列入“防城港市冷链经济扶持企业名录库企业”收购的,再按收购合同、发票的数量,给予该远洋捕捞、境外养殖企业每吨100元的补助。

  (三)鼓励我市水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捕捞食用海产品的精深加工。对收购捕捞食用海产品达到3000吨及以上的,并进行精深加工的本市水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每吨100元的补助。

  (四)鼓励我市水产品加工企业发展远洋捕捞、境外养殖食用海产品的精深加工。对收购远洋捕捞或境外养殖食用海产品达到3000吨,并进行精深加工的本市水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每吨200元的补助。

  第五条  引进远洋渔业企业

  (一)对防城港市以外的远洋渔业企业落户我市或新在本市成立的远洋渔业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拥有船龄20年以下具有捕捞配额的远洋渔船,且总吨不少于3000总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针对优质远洋企业(在国内排名靠前)可采取“一企一策”,另行制订综合奖补措施。

  获得“第五条”奖励的企业,如8年内迁离防城港市需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第六条  奖励开展“落地加工”的农产品(海产品)冷链企业

  鼓励在防城港市辖区内收购进口农产品(海产品)开展“落地加工”,对“防城港市冷链经济扶持企业名录库”中,年贸易额超过3000万元且加工收入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含)的本地农产品(海产品)冷链企业,参照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缴纳地方税收总额证明,以“先征后奖”方式奖励排序前5名企业,给予当年每家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发展外贸集装箱航线

  自2019年3月1日起,开行经防城港至香港、台湾、东南亚等外贸集装箱航线的船公司,按开行航次补助,每家船公司每年开行45航次及以上可获最高补助。

  (一)3000TEU以上船型

  第一年,补助10万元/航次,每家船公司每条航线年最高奖励480万元;第二年,补助8万元/航次,每家船公司每条航线年最高奖励380万元。

  (二)1000TEU以上—3000TEU(含)船型

  第一年,奖励7万元/航次,每家船公司每条航线年最高奖励330万元;第二年,奖励5万元/航次,每家船公司每条航线年最高奖励250万元。

  (三)200TEU(含)—1000TEU(含)船型

  第一年,奖励4.3万元/航次,每家船公司每条航线年最高奖励200万元;第二年,奖励3万元/航次,每家船公司每条航线年最高奖励170万元。

  《防城港进境水果指定口岸航线培育和扶持办法》试行期结束后,结合本办法继续对开行进境水果及其它冷链货物航线进行扶持,按两个办法中的最高标准进行奖励,第一年每航次最低奖励7万元。

  第八条  鼓励开行国内冷链班列

  开行防城港市始发至广西区外城市的冷链班列且稳定运营6个月及以上的线路,每列至少8车(组),满足半年内累计运营班列在30列(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本地铁路运输部门和铁路货票托运人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开行列数未达标的,可按每条线路每家企业每车(组)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除上级专项资金外,同一线路铁路运输部门和托运人分别只奖励一次。春运期间不列入考核。

  第九条  鼓励开行铁路集装箱精品专列

  (一)新开行防城港市始发至广西区外城市的铁路集装箱精品专列,平均每周至少1列,每列24车(组)及以上,以“冷链+普货”运营且每列2个冷藏车(组)及以上,稳定运行1年以上的,给予本地铁路运输部门奖励2万元/列一次性奖励;给予铁路货票托运人每个冷藏车(组)3000元一次性奖励,给予每个普货车(组)600元一次性奖励;每条线路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80万元。

  (二)新开行防城港市始发至广西区外城市的“点对点”铁路集装箱精品专列,每周至少2列,每列24车(组)及以上,稳定运行1年以上的,每条线路给予本地铁路运输部门和铁路货票托运人每列1万元一次性奖励,多个托运人的,按组货比例均分;每条线路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不指定箱型,自备集装箱和铁路集装箱均可;春运期间不列入考核,开行列数未达标的,按实际车(组)数奖励。

  第十条  降低冷链车辆道路通行成本

  对进入防城港市运输冷链班轮、冷链班列货物的物流企业、贸易商或集装箱揽货企业,凭道路收费票据给予50%奖励(含往返),最高不超500元/车。

  第十一条  奖励承揽外贸集装箱货源

  对承揽冷链班轮、班列和铁路集装箱精品专列重箱的贸易商或承揽企业予以奖励。奖励标准:300元/20英尺冷藏集装箱、600元/40英尺及以上冷藏集装箱,200元/20英尺集装箱,300元/40英尺及以上集装箱;每个集装箱同一航线(铁路班次)的奖励不重复,空箱不奖,单条线路(航线)每家企业奖励每年最高不超12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跨境公路冷链直通车经营

  对获得中越直通车跨境运输资质,从越南通过公路冷藏车运输至防城港市边境口岸放行后到达国内,或从国内通过公路冷藏车运输至防城港市边境口岸到达越南的跨境公路运输,且在我市注册或备案的经营主体,给予40英尺及以上冷藏集装箱每车(次)600元奖励,给予40英尺及以上普通大货车每车(次)3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冷链运输车辆集聚

  鼓励外地冷链运输车辆(车龄2年内)落籍防城港市,按交通部门核定载重量给予相应的奖励:核定载重在8吨(含)至20吨之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辆;核定载重在20吨(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辆,如3年内迁离防城港市需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鼓励对新型冷藏运输设施设备的投入

  对防城港市本地企业新购置的联运冷藏集装箱、冷藏集装箱运输拖车、全程温湿度监控设备、蓄冷保温(隔热)箱等,以购置完税发票为依据,按车辆或设备购置款的6%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辆车(冷藏箱)最高奖励3万元,如3年内迁离防城港市需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冷库、冷链产品加工车间、口岸配套基础设施

  对新建规模在5000立方米(含)以上的保鲜库、变温库、气调库、立体自动化冷库等冷藏设施项目,且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不含土地成本)的5%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完善冷链货物查验平台、检疫待检区、堆场、仓储物流、联检、智慧货场监控、货运智能通道等口岸配套设施且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不含土地成本)的5%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其他

  (一)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两年,年度评估实施效果,在扶持总金额不变情况下可适当调整;执行期满,视冷链经济发展酌情调整或延续。

  (二)本办法配套《防城港市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经济若干扶持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港口和物流发展局统筹相关部门予以解释和执行。

  (三)扶持资金如涉及上级扶持资金,扣除上级资金后由市本级财政和收益县(市、区)按6:4统筹安排。对奖励资金实行上限控制,不包括上级资金、航线等方面的扶持,对同一家企业年最高奖励不超过400万元。

  (四)本办法执行中,如与我市其它扶持政策重合,就高享受,不重复奖励,各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统筹。